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可享受婚假十日。
婚假规定:
1、婚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职工休婚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3、婚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4、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法律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