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审判决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3、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