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算侵犯肖像权,但合理使用除外。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属于制作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是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_x000D_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_x000D_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_x000D_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_x000D_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_x000D_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_x000D_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