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997年12月3日,罗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贾X抢劫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李大年律师为被告人贾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两人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抢劫案件,该起案件未能抢劫到任何财物。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贾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9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魏X、贾X经预谋携带水果刀,在西安市八里村附近挡乘陕AT8708蓝色奥拓出租车,当车行至雁塔区罗家寨村161号门前时,被告人贾X详装下车找人,打开司机车门,用胳膊夹住司机秦XX的脖子,索要钱财。被告人魏X在车上工具箱搜得一黑色女式钱包,内装驾驶执照、身份证等物,后因秦XX呼救,二被告人逃跑。被害人秦XX追赶贾X时被被告人贾X用砖头将头部、背部砸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无视国法,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但不思悔改,伙同被告人贾X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根据被告人贾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贾X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明显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二、本案被告人贾X在参与作案时,身上未携带武器。
三、被告人贾X在参与作案时,没有用胳膊夹住受害人的脖子。
四、被告人贾X在逃跑时,没有用砖头将受害人的头部、背部砸伤。
五、本案被告人贾X坦白交代好,有实际的悔罪表现。
六、本案被告人贾X是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明显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被告人贾X是初犯;坦白交代好,有实际的悔罪表现;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对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的原则,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能够对被告人贾X从轻减轻定罪量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几天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贾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