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首先,定金合同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如果定金不交的话,定金的担保目的就没有办法实现。
而且定金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的,必须要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
所以,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未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就未成立。
二、定金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定金合同的特征有以下这些:
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