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涉及到孩子抚养,法院一般会判给身心健康的一方,比如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孩子的条件不具备。当然,如精神病配偶方同意,可以由精神病监护人代为抚养孩子。
一般是判给精神病人的配偶一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在精神病人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子女归配偶抚养。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且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对其子女进行抚育。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法院审理精神病离婚案件要注意什么?
精神病人理应也享有婚姻自由,但精神病人离婚情况特殊,只能通过诉讼予以解决。而且,审理此类案件,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再次,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和精神病离婚,需要到法院起诉,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法院基于孩子健康成长和案件特殊性,通常会判给精神病的配偶,也就是身心健康的夫妻一方。因为精神病对自身行为无法控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就很难保证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