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权利行使的规定如下:
(1)、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一、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保证制度中存在两个诉讼时效,一个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这种情况,只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即使保证债务或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未到期,保证人也可免除保证债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则保证期间提前结束而不复存在,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重新计算,从此不受保证期间的约束。
(二)保证期间等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不仅丧失保证债务的胜诉权,而且保证债权的实体权也消灭。
(三)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如果法律允许这种约定,保证期间不仅不能发挥对诉讼时效的限缩和抑制的作用,使保证人处于随时可能承担债务的不利处境,而且等于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方式事先排除法定的诉讼时效。
二、担保人怎么才能不被追债
担保人不被追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