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主要如下:1、适用的条件不同:破产重整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的开始,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2、申请人的范围不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提出。而破产和解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3、采取的法律措施不同: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而破产和解制度可采取的措施相对较少,限制也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