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直接按照原来的伤残等级进行计算,当然如果是受害方死亡,且其死亡与之前的受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前期伤害行为对后期死亡有参与度,则可以申请鉴定,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乘以参与度系数进行索赔。总的来说,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只是改变了诉讼程序,并不影响索赔数额的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