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二是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三是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四是立法权,特别行政区有权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立法,但无权对国防、外交等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事务进行立法;五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六是财政独立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人不上缴中央人民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七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八是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