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证的办理材料: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双方的户口簿、本人的结婚证、彩照以及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等,由双方当事人携带这些材料亲自到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