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六)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