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车管所办理流程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标准照片,录入机动车信息。
2、【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3、缴费窗口缴费。
4、领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