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当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要求不当得利返还。这样,当他还有损失时,他会根据侵权法向处分人要求损害赔偿。这里的侵权行为也是一般的侵权行为;
2、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很重。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处分物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处分物的所有权在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返还给权利人;
3、但在买卖合同中,当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善意时,处分物不再归权利人所有,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4、因此,权利人的损失只能通过以下列方式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因为买卖合同无效,所以不能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不当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时,不当得利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不一定有效,属于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