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分为两种,一是原告人,二是被告人。
(1)原告
原告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第二,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第三,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告
被告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第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第四,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一、监护人死亡后,抚养权归谁
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代理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其中前一种指定是后一种指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作出指定。
(四)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