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一个月可以免税开3万元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4、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6、(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7、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8、(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9、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10、(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11、(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12、(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