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群众性。人民调解员经人民群众选举,由群众信得过的、热心为群众服务、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自治性。人民调解通过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由本辖区或单位的群众直接选举产生,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有权撤换他们认为不称职的调解人员。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不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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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