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云南作为我国西南门户,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对征地需求十分旺盛。可是,很多人对于云南省最新的征地政策的内容不是很了解。那么,云南昆明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云南省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2、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3、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4、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1、2、3项的规定办理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1、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2、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3、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4、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5、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2、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3、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4、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