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首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就缔约合同进行联系和协商,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关系,实现义务主体的特定化和相对化;
2、建立合同义务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双方保持特殊的信任关系,相互承诺,注重信用,共同促进合同的成功。违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使合同未成立或者订立的合同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也应当赔偿损害;
3、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不是当事人同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的,而不是违约的;
4、与有效成立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义务相比,先合同义务不决定合同类型,也不以支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着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不同内容的协同、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逐渐按照诚信原则形成;
5、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最终合同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