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原则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自治的重要工具,是限制信息业者进行信息活动的手段。知情是认知,是信息主体参与信息活动和了解信息流向的前提;同意是判断,是决定何种个人信息在何种范围内可被利用的授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彻底摒弃知情同意原则。反之,我们应在肯定知情同意原则的基础上,发挥其尊重信息主体意思自治、限制信息控制者权利的作用,同时配以制度设计和技术设计,完善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路径。
知情权一般常见于消费者保护法中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自愿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同意则基本等同于自愿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