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当事人是否会被收押?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刑警队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收押,还要看具体案情。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法院宣告缓刑的,不会收押,但也不是绝对的。
一、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理解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是最容易让当事人误解的。取保候审曾成为无罪变相释放、必定宣告缓刑的代名词。
1、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与刑事拘留、监视居住、逮捕这些强制措施一样,仅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顾名思义,就是有条件地在羁押场所之外等候审理、审判结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必定宣告缓
刑。
2、取保候审,是分阶段审批的。刑事诉讼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检察院、法院负责的。案件到达哪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是羁押还是取保候审,是由哪个司法机关决定的。如果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继续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决定的。
3、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除怀孕妇女和有严重疾病需要取保候审外,其它能够取保候审的多是罪行比较轻的人。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官认为可能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不宜宣告缓刑的,会给公安机关下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押,但这也是收押的唯一标准。他们认为犯罪嫌疑可能逃避审判,也会收押。
二、取保候审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从立法宗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应是常态,羁押应是例外,就像国外的保释制度。现在从司法实践来看,整个的颠倒过来了,羁押成了常态,取保候审成了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这条法律来看,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在司法实践并非如此。此条法律的第二款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意思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可能不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还会有多少人会继续“危害社会”?立法的初衷是,在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前,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羁押,可以减少错押,也可以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现在有些司法机关为了方便办案,是“尽量”关押,什么时候需要提审到看守所去就可以了,也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跑的问题,省事还少担风险。这种办案方式,一旦出现错押错捕,都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不想被收押,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社会法治完善到一定程度,必将会采取更人性化的方式完成刑事诉讼活动。如,被告人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法院宣告有罪需要关入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自由回家道别,收拾东西按期到指定监狱报到,逾期不到者加重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多少人逃避处罚?这一切的一切,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还需要有一个“诚信”的法治环境。
来点现实一些的。在当前,犯罪嫌疑人不想被收押,除了案件本身需要收押服刑外,他们就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规定,做到司法机关随传随到,不要因“妨碍诉讼”被收押,就会争取更多的自由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