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自首是算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因为生病、伤或者是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是先以信电进行投案的,应该视为是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地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是依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有关的规定宜认定为自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