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单位基数变更申请(注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造成基数错误的原因、变更前基数金额、变更后基数金额,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2、个人基数变更申请(注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造成基数错误的原因、变更前基数金额、变更后基数金额、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3、变更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基数(即:2016年度社保基数),如为2016年新入职职工,提供该职工入职当月单位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一式一份;如为2015年新入职职工,提供2015年度单位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一式一份;
4、变更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基数(即:2015年度社保基数),如为2015年新入职职工,提供该职工入职当月单位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一式一份;
如为2015年之前年度已入职职工,提供2014年度单位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一式一份;
5、变更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的基数(即:2014年度社保基数),如为2015年新入职职工,提供该职工入职当月单位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一式一份;
6、基数由高向低变更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开据的该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及单位通过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出的相应月份全部职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8、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事业单位职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9、《社会保险基数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10、《社会保险基数变更明细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11、《承诺函》(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12、《职工工资明细台账》(加盖公章、财务章)一式一份;
1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注:1、基数变更业务受理时间:每月5日至20日;
2、提交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格式;
3、审批后需持《社会保险基数变更审核表》、《社会保险基数变更明细表》
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各一份,取“B”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