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299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3941元,下限不得低于2299元。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3941元;第二档为4273元;第三档为2564元;第四档为2299元。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299元。
金坛、溧阳二市及武进区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按照省、市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