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反映、登记每一笔往来款项的形成及其增减变化情况。
2、应分别明细单位建立往来结算账户、并定期核对和清查。
3、每年终了都要对往来结算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账。对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应明确催收措施,责任落实,特别是账龄超过一年的,对账时要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主管财务领导要监督执行结果,加强资金周转。
4、应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坏账准备金。
5、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应尽量减少呆账、坏账的发生。对符合坏账处理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核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