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