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2007年为9024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5年内过渡到60%,与医疗保险一样),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2007年为9024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7年为1805元)。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2007年为640元),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7年为1805元),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形式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形式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