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属于特殊、非常规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适用于以下情况:1. 需求计划难以确定:如需购买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或者服务,而市场上没有相应产品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此时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2.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购:如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需要紧急采购物资或者服务。3.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合同履行风险,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时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磋商的程序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确保采购效果最优化。具体步骤包括需求确认、信息发布、报名审查、磋商和评审、中标或者流标等。需要注意的是,竞争性磋商不是无限制地适用于政府采购,而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采购方式。在进行竞争性磋商时,政府采购主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说明采购需求的特殊情况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理由,明确采购的定性、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期限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