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给予国家赔偿是可行的。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一、存疑不起诉的有案底吗
存疑不起诉没有案底。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二、案件能否再用侦查权
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有人提出应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去收集,因为它们熟悉情况,容易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并提出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卷宗材料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以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感和证据意识。
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做法并不妥当。首先,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是建立在对卷宗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基础之上的,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卷宗是支撑不起诉结论的基础,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了卷宗材料,不起诉决定就成了空穴来风,不仅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而且也不便于对作为复查重点的该类案件的复查。其次,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卷宗退还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未必有利于新证据的收集。存疑不起诉案件都经过了一到两次的退查程序,用足了法定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限,可以说已尽足了努力,侦查人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光盯着一两个疑难案件而不做其他工作,事实上存疑不起诉后获得新证据再起诉的案例并不多见。因此,应由检察机关来启动和主导对存疑不起诉案件新证据的收集。在具体操作上,可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沟通情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确定补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