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此种情形下,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公告期国内的是60日,涉外的是三个月,在此种情况下,诉讼周期会比一般的案件稍长一些,而且如果是第一次起诉,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需要再次起诉离婚。另一种是在对方失踪达到一定期限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要求已经失踪满两年,在经过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离婚。这两种方式最终都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不过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尽量找出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杳无音信,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和正确运用法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