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关税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货物进口数量×单位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进口关税的计税依据。税法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称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上述费用还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或者资料等费用。该货物在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卖方的佣金,也应计入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应由海关审查确定。
(2)出口关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应纳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税法规定,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出口货物在离岸价格以外,买方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的,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