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目前看来,银行卡冻结通常是通过第三方支付网站以及手机验证码。目前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共有269家,使用较为普遍的则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对于银行而言,持卡人使用第三方快捷支付时,银行收到付款指令后会直接进行付款。但是付款后,银行也不能查询到资金的流向,只能显示出持卡人所使用的快捷支付方式。追回款项,同样需要第三方快捷支付公司判定。在保障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验证码是最有力的方式之一,但目前它也存有漏洞。
银行方面建议,持卡人在使用网上快捷支付时,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避免无需验证码的情况出现。而对于未能收到银行交易短信的原因,同样存在较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