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要公开哪些信息
1、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要公开其联系方式,并且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1、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直接原则为"限制收集原则"。
2、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
4、完整正确原则。完整正确原则是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指个人信息应该遵从其特定目的,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及时更新。
5、限制利用原则。限制利用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利用时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不应作收集目的之外使用。
6、安全保护原则。安全保护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该处于安全的保护中,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要公开其联系方式,并且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