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男女双方应当由本人亲自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提交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双方的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符合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登记申请,则应当是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若申请登记结婚的申请人,受单位或者是他人干涉,不能获得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