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除规定了“非法占为己有”外,还要求“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那么,如何理解拒不退还呢?它与非法占为己有是什么关系呢?这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通说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之后,经他人要求而退还的,就不成立犯罪。易言之,只有在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又经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才成立侵占罪。还有人认为,只要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归还的,都不成立侵占罪。甚至还有人主张,在一审判决前归还的,都不以侵占罪论处。果真如此,侵占罪将形同虚设,或者只有那些“过于糊涂”的人才可能构成侵占罪。
北京刑事律师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因为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如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时,就充分表明他拒不退还。同样,行为人拒不退还时,也表明他“非法占为己有”。
当然,行为人没有以所有人自居处分财产,仍然保管着财物时,只要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未要求归还,即使超过了归还期限,也难以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因而不宜认定为侵占罪。但如果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要求行为人归还而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即使没有进行财产处分,也表明其“非法占为己有”。所以,“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