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败诉后能否又提出民事诉讼
可以的。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哪些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被驳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行政诉讼败诉后又提出民事诉讼是可以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有涉及民事案件的话那么是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从而进行民事诉讼,希望大家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