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和二级的量刑在法律上并没有细致的分类,统称为轻伤。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而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把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