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因为地域原因,如果我国检察机关认为刘鑫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如果我国检察机关认为刘鑫构成犯罪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刘鑫没有直接故意杀人。这点其实大家都无异议。杀人者陈世峰的目标其实是刘鑫,刘鑫不是陈世峰的共犯,刘鑫也没杀害江歌的理由。
3、刘鑫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很多人都认为刘鑫把门反锁或者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其实不然。不作为犯罪,有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有救助的义务。这种义务产生要嘛是法定的,要嘛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产生的。第一种法定比如夫妻之间,夫妻在湖边游玩,妻子不幸落水,丈夫可以救,但是想起妻子平时对自己的欺压见死不救,这就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第二种先行为产生的义务,比如两个好朋友在湖边游玩,张三打闹把李四无意推入湖中。但是张三嫌水太脏任李四溺死。张三也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
回到江歌案,很遗憾,刘鑫对江歌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也不是刘鑫的行为让江歌死亡。所以刘鑫不承担刑事责任。
4、刘鑫反锁门,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也是不需要。首先,刘鑫反锁门并不必然导致江歌死亡结果的发生,反锁门与别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刘鑫的这种行为无疑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是这也是人在死亡威胁时的选择。难以做出法律评价。只能予以道德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