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上错了可以更改。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
3、籍贯所在地乡、镇、村委会证明;
4、原籍贯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份意见。
一、户口本民族修改条件如下:
1、户口在本区;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登记为凭;
3、其父母在外省市的凭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其父母已故的凭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5、年龄二十岁以下的,其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即可更正;年龄在20岁以上的父母均为同一少数民族方可更改;
6、现役军人子女更改需由其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开证明;
7、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民族登记与原民族不符,由驻地公安派出所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给予办理更正手续;
8、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二、修改户口本的民族所需的材料如下:
1、其父母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2、父母在外地的出具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3、父母已故的出具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证明,写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5、户口本、身份证;
6、改民族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