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单独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因为房屋登记实行交易双方共同申请原则;买卖、赠与等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仍需要完成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为了充分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所以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到场。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_x000D_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_x000D_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_x000D_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_x000D_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_x000D_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_x000D_
(五)房屋灭失;_x000D_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_x000D_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