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在现行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白百破疫苗,并将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2通过接种以上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3.在发生炭疽疫情、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的应急接种,在标识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