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拍卖古董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