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变价款的清偿顺序分情况确定。若所有抵押权均已登记,则先登记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若所有抵押权均没有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若仅部分抵押权登记的,则优先清偿已经登记的;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中,遵循先登记先清偿原则;未登记部分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则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需就抵押物的价值为清偿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预留足额款项,然后就剩余部分受偿。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则清偿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