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是表明了当事人良好的悔罪态度,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该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不是必定从宽处理。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法律客观:《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