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女士被诊断患上抑郁症后,丈夫贾先生不但不承担治病费用,反而将妻子赶出家门。生活无着落的康女士将丈夫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他承担治病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费。顺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贾先生应对康女士尽扶养义务。
康女士称,2004年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6年她患上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此病为弥漫性,不能治愈。由于压力过大,2007年2月她又被安定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丈夫见她多病,不但不尽义务,还将房门换锁,使她有家不能归。康女士无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起诉要求丈夫给付已花医疗费1000余元,并负担今后的全部医疗费,同时要求丈夫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贾先生辩称,他每月收入只有1000余元,还要偿还房屋贷款,每月只能给付妻子生活费200元,医疗费他只能部分负担,不同意全部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原告患有疾病,无工作和经济来源,需要被告的帮助,被告应尽扶养原告的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数额过高,予以适当调整,具体数额酌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已花医疗费和今后医疗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贾先生给付原告康女士医疗费1000余元。自2009年10月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康女士所花医疗费由被告贾先生负担;自2009年10月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贾先生每月给付原告康女士生活费500元。
一、男人不给家里生活费构成什么罪
丈夫不给生活费是违法行为,但是不涉嫌犯罪。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作为丈夫不给需要扶养的妻子和子女必要的生活费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