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咸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