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侦查的案件,由于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的,可以终止诉讼。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情形的案件以及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等情形的案件,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该刑事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