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我国基层安全生产风险治理存在诸多“短板”,有很多隐患和风险,由于缺少专业人财物的投入,加之,由于我国近年来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及事权改革,部分职权下放到基层,并且基层部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责不对等各种因素,导致一些安全生产风险治理问题存在“无人管”的“真空地带”。一些基层监管部门基于人财物等现实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缺乏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专业性人才、现代科技设备的配备,加之经费投入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导致基层安全生产风险治理中的“短板”问题极为严重,提高基层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的能力迫在眉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