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司应客户的要求及保密的需要,规定员工不得携带手机入场,是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需要,是正常行驶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表现,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