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中的设备是需要直接还给被拆迁方;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的时候,无权对被拆迁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任意处置,更不能因为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将建筑内的财产一并损毁。违建拆除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拆后应及时将建筑内财产物品搬离,并对相应物品进行保管、妥善安置及及时清点、交付陈达。
如果强拆人员未将屋内财产搬离即实施强拆,或搬离后未妥善安置保管相关财物,也未及时将财产物品交付给被拆迁人或未能为被拆迁人提供方便条件妥善处理相关财物,导致被拆迁人违法建筑之外的财产遭到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主张损失赔偿。
此外,违建拆除的法律效果仅仅是建筑存续状态的灭失,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仍为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被拆迁人可以自行处置使用。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的是,通常情况下,因拆除行为必然导致的合理范围内的毁损应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但对被拆迁人合法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
如果被拆除的厂房确实是违法建筑,停产和设备搬迁损失不是由拆除行为直接造成的,这部分损失一般由被拆除企业自行承担。在实施维权的过程中,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维权的切入点也不同。但是,被拆迁企业的业主可以明确被拆迁房屋是否违法,其认定和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一、违法强拆的行政复议是指什么
行政强拆行为是属于可诉行为,公民对行政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
1、强制拆迁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